名称:******检察院食堂运营餐饮年度服务。
服务范围:提供的服务场所地址:现场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68号中海铂樾府20号楼。主要负责采购人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窗口供应、接待服务和食堂区域的所有保洁服务。工作日早餐预计160人、午餐预计160人,其他用餐以采购人随时通知为准。餐饮服务具体内容:采购人提供所有的设施设备、食品原材料及各种耗材;服务供应商派遣人员负责各用餐时间段的主、副食的烹饪、制作、供应服务;与餐厅、接待有关的应急服务等;采购人职工食堂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服务等完整的管理服务。
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三条内载明的餐饮服务、食堂日常服务、食材管理这3方面的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单年度合同履行期限为12个月;本项目首年度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采购人通知进场起计的1年(即12个月),经服务考核通过且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签订服务时间内第2年度的合同,并以此类推至服务时间期满。
服务标准:服务供应商派驻采购人处的员工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福利费、工伤、医疗、意外伤(亡)害等费用均由服务提供方承担;服务供应商须为食堂餐饮人员购买用工意外伤害保险,若在服务合同期内,出现任何问题,跟采购单位无关,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服务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若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令采购人满意,如:减少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派驻的餐饮从业人员素质水平低、工作态度恶劣等,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服务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更换持证的从业人员;采购人对服务供应商派遣服务人员不满意而提出人员需更换要求时,服务供应商必须在两天内更换到位,更换次数及人数不限,直到采购人满意为止。如一个月内提出更换人员要求累计两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服务供应商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供应商提供的餐饮从业人员须专人专用,如有人员调整须在合同签订前征得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其相应的从业人员,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合同,相关责任均由服务供应商承担;服务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派驻的餐饮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在经过采购人审查(面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持证),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直至符合为止;服务供应商须制定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管理服务标准、现场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清洁消毒卫生工作要求等制度。
张善军、凌余强、吴晓兵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承担,收取标准以最终成交价为基数,乘以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费率10.5u2030,经计算后一次性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本次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0.5993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无。
1.采购人信息
******检察院(机关)
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23号
联系人:沈敏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路2号江城大厦3幢3层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戴健秋
电话:0513-******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JSZC-320613-NTHH-C2024-0008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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