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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江苏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4-11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招标联系电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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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AHMC-******1

   原公告的******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首次告日期:2025年04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补充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招标结果

更正内容:

原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同时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现修改为: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原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本项目采购标的制造商多为大型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无法匹配需求,无法充分供应,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原采购文件一、供应商须知(一)须知前附表中

16

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3%-5%(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

 

现变更为:

16

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3%-5%(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供应商不及时关注相关更正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保健院

   址:六安市长安北路1123号(新安大桥东侧)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七里站阳光巴黎春天25#楼12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    话:******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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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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