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草科乡温泉小镇二期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遗(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石棉县草科乡温泉小镇二期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
13.7合同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3.7.3装饰材料的主材、安装定额中未计价材料将按合同双方会同监理单位通过现场认质认价后确定材料单价,参照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9月4日10时30分。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9月12日9时30分。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9月11日”(即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日历天)17时00分前到账。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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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 年8月27日